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九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事权方面的政府信息:
(一)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二)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
(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
(四)政府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
(五)政府行政审批项目;
(六)当地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七)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财权方面的政府信息:
(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二)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情况,重要物资招标采购情况和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
(三)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事业情况。
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人事权方面的政府信息:
(一)政府领导成员的履历、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
(二)公务员录用、选拔任用、评选先进的条件、程序及结果;
(三)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情况。
第十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行为的依据;
(二)行政行为的程序;
(三)行政行为的时限;
(四)救济途径和时限。
第十一条 公开义务人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主动向其告知下列政府信息:
(一)决定部门;
(二)决定程序;
(三)决定依据和理由;
(四)决定结果;
(五)救济途径和时限。
第十二条 公开义务人的下列内部政府信息,应当实行内部公开:
(一)领导成员廉洁自律情况;
(二)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三)内部审计结果;
(四)公务员人事管理情况;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内部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公开权利人有权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未在第九条和第十条中列明的其他政府信息。除非该信息属于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禁止公开的内容,公开义务人应当按照申请向公开权利人公开。
公开权利人有权要求公开义务人向其公开所掌握的有关自己的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发现该信息的内容有错误或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公开义务人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