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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


  《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已经第11届10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二00二年十一月六日

              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四章 公开程序
  第五章 监督与救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监督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是公开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个人和组织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监察部门依照各自职能监督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公开权利人行使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或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非法阻挠或限制公开义务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以及公开权利人行使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八条 公开义务人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法律、法规或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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