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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02修订)

  第十条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可以是整体产权、部分产权,也可以是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
  第十一条 下列产权禁止交易:
  (一)产权关系不清的;
  (二)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三)已实施司法、行政、仲裁等强制措施的;
  (四)合法契约约定期限内不得交易的;
  (五)出让方提交文件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禁止的其他产权交易。
  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协议转让和招标转让;
  (二)拍卖;
  (三)出资收购;
  (四)有偿兼并;
  (五)融资租赁;
  (六)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采取拍卖方式进行产权交易的,应当符合拍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 产权交易程序

  第十三条 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必须向交易机构进行书面委托,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产权出让申请书;
  (二)产权出让的批准文件;
  (三)出让方的资格证明;
  (四)产权界定及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
  (五)资产评估报告和核准文件;
  (六)产权交易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产权交易机构接到出让方的委托申请和有关文件后,对交易标的物及相关文件要进行认真的核查,符合交易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十五条 产权交易受让方在交易前,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受让申请书;
  (二)法人、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和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三)资信证明;
  (四)产权交易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产权交易前,出让主体应按国家规定的评估程序,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核或备案后,到法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交易。
  第十七条 产权交易双方在成交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书面成交合同,并可办理公证手续。产权交易机构凭成交合同签发《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产权交易转让双方凭合同和《确认书》到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和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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