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农村义务植树适龄公民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应当承担义务植树任务但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完成任务的农村义务植树适龄公民,可以自愿出资委托他人代其履行植树义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均不得向农村公民收缴绿化费。
第十一条 绿化费由市、县、区绿化办负责收缴。
绿化办应当会同南北两山绿化、林业、园林等部门和义务植树登记卡日常管理机构、绿化费委托收缴机构,以义务植树登记卡为依据,按年度核定绿化费收缴基数。
第十二条 绿化费按照下列办法收缴:
(一)在职和退休职工应当缴纳的绿化费,由其所在单位集中统一向县、区绿化办缴纳;
(二)个体工商业户和无固定就业单位的城镇公民应当缴纳的绿化费,由县、区绿化办分别委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收缴;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暂住一年以上的暂住人员应当缴纳的绿化费,有就业单位的由其单位集中统一缴纳,无就业单位的由其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收缴;
(四)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应当收缴的绿化费,由市绿化办委托开发区管委会收缴。
第十三条 未经绿化办委托,任何单位均不得收缴绿化费。
绿化办不得委托个人收缴绿化费。
绿化办及绿化费委托收缴机构,对持有已缴纳绿化费凭证的义务植树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持有原籍绿化委员会已履行当年植树义务证明的暂住人员,不得重复收缴绿化费。
第十四条 收缴绿化费,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绿化费收费票据由财政部门供给同级绿化办,由绿化办统一核发。县、区绿化办领取和核发绿化费收费票据,应当向市绿化办备案。
第十五条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城镇公民或责任单位申请缴纳绿化费,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向所在县、区绿化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时间和标准缴纳;不予批准的,应当按规定参加义务植树劳动并完成义务植树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