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令
([2002]第5号)
《兰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02年11月12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志银
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
兰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证本市义务植树适龄公民履行法定植树义务,加快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进程,根据《
兰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由市、县、区绿化委员会组织实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绿化办)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南北两山绿化、林业、园林和财政、物价、工商、审计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本细则的实施工作。
义务植树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市、县、区绿化委员会的统一安排,承担相应的义务植树任务,配合主管部门搞好本细则的实施。
第三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暂住一年以上的男18至60周岁、女18至55周岁的公民,每人每年必须完成义务植树5棵或相应劳动量的绿化任务,但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
第四条 城镇义务植树适龄公民的义务植树劳动,按照下列规定组织进行:
(一)在职和退休职工由其所在单位组织进行;
(二)个体工商业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
(三)无固定就业单位的城镇公民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进行;
(四)大中专院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组织进行;
(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暂住一年以上的暂住人员,有就业单位的由其单位组织进行,无就业单位的由其暂住地的街道办事处组织进行。
第五条 绿化委员会应当会同南北两山绿化、林业、园林等部门,依照义务植树规划制定义务植树年度计划,向义务植树责任单位分配义务植树任务、划定义务植树地段,并提供必要的义务植树条件。
分配义务植树任务和划定义务植树地段,应当以南北两山绿化和城市园林绿化为重点。义务植树投入的劳动,应当全部用于营造国有林、集体(单位)林和其他公共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