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作用是指公民提供和举报的具体线索,使公安机关迅速获取直接证据,破获案件、抓获逃犯。
第十七条 公民提供和举报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根据其作用大小,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一般刑事案件。
起重要帮助作用的,奖励200-500元;起直接作用的,奖励500-800元;
(二)危害较大并在本地区有一定影响或区县级公安机关挂牌侦办的刑事案件。
起重要帮助作用的,奖励800-1000元;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000-3000元;
(三)危害极大、影响极其恶劣并由公安部和市公安局实行挂牌督办的刑事案件。
起重要帮助作用的,奖励3000-5000元;起直接作用的,奖励5000-10000元。
第十八条 公民提供和举报有价值的逃犯线索,根据其作用大小,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起直接作用的:A级,奖励5000-10000元;B级,奖励3000-5000元;C级,奖励300-500元。
(二)起重要帮助作用的,A级,奖励1000-2000元;B级,奖励500-1000元;C级,奖励200-500元。
第十九条 对公民提供和举报的属于社会危害程度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或重大逃犯线索,以及公安机关另有特别规定的,奖励金额可以不受以上数额的限制,按随案公布的数额奖励。
第二十条 奖励金额与各级公安机关举报中心发布需要征集案件和逃犯线索同时公布。
第二十一条 公民提供和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尚未公布的案件及逃犯重要线索,其奖励金额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或逃犯自首、主动归案的;
(二)共犯检举的;
(三)公、检、法机关在案件侦查、审查、审理过程中新发现或本人新交待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提供的;
(五)案件受害人及近亲属提供和指认的。
第二十三条 多人提供和举报同一案件或同一逃犯线索的,按照举报时间先后或线索价值,确定奖励金额。时间相近、价值相同的,在规定幅度范围酌情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