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各级公安机关查证工作进行监督;
(五)对提供和举报线索并使案件及时查破、逃犯被及时抓获的公民进行奖励。
第四章 举报方式和途径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需要公民提供案件和逃犯线索的,由需要线索的公安机关举报中心将简要案情、逃犯情况和悬赏金额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知情公民需要向公安机关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进行:
(一)各级公安机关公布的举报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
(二)信函、电报、举报信箱;
(三)直接到各级公安机关举报中心当面进行或向公安机关举报中心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公安民警个人进行;
(四)其他有效方式。
第十条 公民向公安机关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可以采用公开或匿名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公民向举报中心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时,值班民警应主动将自己的值班工号告诉举报人,以便举报人对查证情况、领奖事宜的咨询。
第十二条 严禁借举报为名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
第五章 保护与奖励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公安机关在查证、宣传、奖励过程中不得暴露举报人情况。
第十四条 公开举报的应当提供举报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或住址以及最便捷的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可使用由6位数以内的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密码为本人代码,公安机关保证密码的绝对安全。
第十五条 根据公民提供和举报的线索进行查证,对案件侦破和追捕逃犯发挥直接或重要作用的,视情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奖励金额根据公民提供和举报的线索对公安机关查破案件和追捕逃犯所起的重要帮助作用和直接作用确定。
重要帮助作用是指公民提供和举报的相关线索,使公安机关获取相关旁证,经过进一步工作,破获案件、抓获逃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