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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公民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奖励办法(试行)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公民提供和
 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公安机关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的有效结合,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开展破案、追逃工作,鼓励人民群众积极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加大对各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案件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构成犯罪,并依法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办的各类刑事案件。
  本办法所指的逃犯是公安机关已经查明但尚未被抓获归案的犯罪嫌疑人或从公安机关关押场所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各类逃犯分为A、B、C三级。
  第三条 对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重要线索并经公安机关据其所提供的情况和举报的线索查破案件、抓获逃犯的公民,由公安机关给予奖励。

第二章 举报范围

  第四条 公民发现或知悉的下列情况,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一)本市公安机关发布需要征集、获取正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重要关系人线索和重要人证、物证情况;
  (二)公安机关尚未发现的发生在本市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和犯罪嫌疑人情况;
  (三)公安机关发布需追捕逃犯的具体落脚点和藏身地;
  (四)其他直接有助于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抓获逃犯的重要情况。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公民提供和举报的案件及逃犯线索必须认真受理、及时查证。查证结果要尽快向举报人反馈。

第三章 举报受理机构

  第六条 市公安局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设立犯罪举报中心,负责公民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的受理、查证、奖励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发布公安机关需要公民提供线索、进行举报的案件及逃犯信息;
  (二)受理公民对案件及逃犯线索情况的提供和举报;
  (三)负责对本中心受理的公民对案件及逃犯提供和举报线索的登记、分交、管理、督办、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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