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工作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证上岗,遵守职业规范,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五条 用户对交寄的给据邮件和交汇的汇款,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据向收寄、收汇的邮政企业查询。邮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将查询结果通知查询人。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应当设置用户监督信箱,公布监督电话号码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受理用户的举报和投诉,接受用户对邮政服务质量的监督。对用户的举报或者投诉,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和撕揭邮票;
(二)冒领用户邮件、款项;
(三)限定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或者购买其指定的物品;
(四)擅自改变资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五)不履行已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进行虚假宣传;
(六)刁难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用户打击报复;
(七)故意延误邮件传递时间;
(八)拒绝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
(九)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业务的情况或者泄露用户名址信息资料;
(十)利用邮运专用车辆从事违反国家规定的运输活动;
(十一)出借、出租邮政日戳、邮袋、邮包封装盒等邮政专用品,或者用于其他用途;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对具备通邮条件的新用户,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通邮。
尚未具备通邮条件的用户,可以与邮政企业协商,由邮政企业将邮件投递到商定的邮件代收点或者固定的邮政信报箱。
第十九条 城镇居民的邮件,按收件人地址投递到平房院落门口或者楼房地面层的信报箱或者收发室。单位或者单位内附设的机构和个人以及单位院内宿舍用户的邮件,投递到单位收发室。
农村的邮件,邮政企业负责投递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设立信报收发站(点)或者指定代收人负责接收邮件,保证邮件妥投。
收发室、收发站和代收点负责接收邮件的人员应当妥善、安全保管并及时传递邮政企业投交的邮件。发现错投、误投和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批明原因并及时通知邮政企业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