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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前款规定的规模标准需要调整的,由省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一)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
  (二)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
  (三)道路、供水、供热、电力等由国家垄断或者控制的设施或产品经营权的选择。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一)政府重点建设项目;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三)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前款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邀请招标;属于省重点项目的,应当经省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
  (四)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符合经济性要求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五)潜在投标人少于三个,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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