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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8号)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1月30日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有关规章和综合性政策,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负责对省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经贸、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工业、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上述分工,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或监督执法。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的招标方式招标;
  (二)监督必须招标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招标;
  (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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