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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防洪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卸、穿凿、挖掘、堵塞、填埋防洪排涝设施或者实施其他破坏行为。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洪水预警报系统等防洪减灾非工程体系的管理和保护。
  洪水预警报系统的专用频率和信道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和干扰。
  第十九条 河道管理实行按照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防护,确保畅通。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确定。
  第二十条 江河整治和管理应当按照河道规划治导线实施。河道规划治导线按照下列规定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一级河道、二级河道中的晋江和九龙江下游的河道规划治导线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
  (二)除二级河道中的晋江和九龙江下游外的二级河道、三级河道的河道规划治导线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
  (三)四级河道、五级河道的河道规划治导线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
  跨行政区域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河道规划治导线由拟定部门予以公布,树立界桩,并监督实施。河道规划治导线不得随意改变。确需修改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江河入海河口管理范围,其宽度为依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历史最高潮水位所确定的水面宽度的一倍至二倍;其上界线不超过最高潮水位线,下界线不低于最低潮水位线。
  江河入海河口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共同拟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设置标志。
  涉及使用海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影响防洪安全的活动,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其他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一)爆破、钻探、打井的;
  (二)临时堆放物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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