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防洪条例》的公告
《福建省防洪条例》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12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2月18日
福建省防洪条例
(2002年12月17日福建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辖区内的防洪工作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防洪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实施和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防洪工作坚持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依靠科技建立并完善洪水预警报系统、防洪指挥决策系统等非工程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民防洪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防洪意识。
第六条 防洪工程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筹集。
鼓励、扶持开展洪水保险。
鼓励、支持境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防洪减灾体系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