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 》(发布日期:2004年6月3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护条例
(1986年12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三章 工程建设和劳动场所
第四章 设备
第五章 劳动卫生
第六章 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第七章 劳动保护教育
第八章 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区境内从事生产活动的一切企(事)业单位。
在我区境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独资经营企业适用本条例,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 劳动生产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部门是劳动保护工作的综合管理机关。
第五条 实行劳动保护监察制度。
各级劳动部门的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对劳动保护工作实行国家监察。各级经济管理部门、企(事)业主管部门对劳动保护工作实行行政管理。各级工会组织对劳动保护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各级经济管理部门、企(事)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劳动保护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