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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

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
 (闽建法[2002]142号 2002年12月4日)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以及《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的房屋拆迁估价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房屋包括房屋及其占用的土地。
  第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报告只作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依据。估价报告中估价目的载明为“房屋拆迁补偿估价”。
  第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的价值定义是被拆除房屋无权利负担的房地产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抵押、租赁等权利限制的影响。
  第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的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延长拆迁期限的,估价时点为批准延长拆迁期限之日。
  第七条 被拆迁房屋用途、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等以其证件和证明材料确认,并由委托人提供。被拆迁人应当向拆迁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不包括房屋二次装饰价值。
  委托人书面要求对房屋二次装饰价值估价的,应当按照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装饰工程定额标准,单独评定其装饰的重置价格和成新程度。
  房屋装饰估价应当单独出具估价报告。
  第九条 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估价。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照批准的剩余使用年限确定其建筑物残值。
  第十条 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应当进行实地勘察,详实记录勘估对象状况,必要时应当对勘估对象进行照相或录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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