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森林防火办公室报告火灾情况。
3.省气象主管部门
(1)及时掌握火场天气变化情况并向省防火办报告。
(2)分析全省森林火险发展趋势。
(二)一定范围内中等危险程度的重大火情:
1.24小时内全省发生60起以上森林火灾且大部分未扑灭的;
2.24小时内某设区市发生20起以上森林火灾且大部分未扑灭的;
3.明火延烧时间累计达48小时尚未扑灭的;
4.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或大面积生态公益林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5小时内未扑灭的;
5.火场面积较大、有继续蔓延趋势且危及重点林区或重要军事、电力、通讯等设施的;
6.火灾中造成5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且尚未扑灭的;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各有关部门、单位除做好第(一)款所述各项工作外,还应当做到:
1.省森林防火指挥部
(1)召开指挥部成员紧急会议。
(2)发出组织扑救森林火灾的紧急通知,发布全省森林防火戒严令。
(3)对重点地区或重大火灾扑救工作作出决策,发布扑火救灾的各项命令。
(4)视情委派专人前往重点地区或火场协助指挥扑救。
(5)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有关火灾情况。
2.省防火办
(1)了解各地火灾扑救动态,向省森防指、国家森林防火办公室报告情况。
(2)督促各地做好重点火灾扑救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3)向省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火情、险情。
(4)加强与驻闽解放军和武警、消防部队联系,做好部队投入火灾扑救的准备。
(5)审查火情信息材料,经省森防指领导批准,通过境内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报道。
3.省气象主管部门
(1)分析预报森林火灾发生区域未来24小时和48小时天气和火险等级发展趋势。
(2)必要时参加省防火办会议共同研究火灾扑救方案。
4.省军区、武警福建总队、武警福建消防总队
(1)根据了解掌握的实时重大火情、险情,协调驻闽三军和所属部队做好扑救森林大火的准备工作。
(2)及时报告森林火灾危及驻地重要军事设施的有关情况,必要时组织部队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投入灭火抢险工作。
(3)向省森防指报告准备和投入扑火力量及进展情况。
5.省电力、电信主管部门
(1)及时报告森林火灾危及重要电力、通信设施的有关情况,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灭火抢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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