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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五)以提高农产品质量为中心,建立健全农业标准监督体系。
  1.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的监督检查,重点跟踪监测广大消费者普遍关注的、与人民生活和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的鲜活农产品及大宗农产品的安全卫生状况,对污染严重的农产品及其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予以处理并公开曝光。
  2.各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帮助农业生产企业制定符合强制性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并加强对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企业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并在产品或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和名称,严禁无标生产。
  3.进一步抓好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兽(鱼)药、饲料、添加剂以及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的职能,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各地农资市场的指导与管理。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出台农资市场准入政策规定,规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保护农业企业和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4.逐步建立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首先在超级市场、专卖市场和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专卖区逐步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凡质量卫生安全指标不符合国家、行业和省地方强制性标准的农产品,一律实行市场退出,不得进行交易和销售。对取得名牌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采用国际标准标志的农产品要予以保护并加强管理,对擅自使用上述标志的产品和企业要予以严厉查处。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促进农业标准化工作上新台阶
  (一)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农业标准化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的系统工程。省直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积极推进我省农业标准化工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省农业标准化的牵头和指导工作;省直有关农口部门负责制(修)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本行业的农业标准化工作以及示范区的规划和建设;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各科研院校和中介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的技术力量优势,积极主动介入农业标准化工作,开展研究和咨询服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利用情报网络优势,注意收集世界各国有关农产品技术法规、标准以及一些发达国家的贸易政策和认证制度的最新动态,及时提供给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以健全完善农业标准,指导农产品的生产、加工。
  (二)进一步加强对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市、县(区)政府尚未成立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的要尽快成立,已成立的要根据机构改革和人员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充实,以适应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发展要求。有关部门要确定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分管领导、具体承办处室和工作人员,形成相应的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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