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食品卫生违法案件包括:私宰生猪(牛、羊)行为,经营私宰肉品行为,经营未经检疫的畜禽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经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行为,经营农残、药残超标和其它受污染的种植业产品和水产品行为,违规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兽药(含渔用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行为,不规范清洗二次供水设施行为,制售非碘食盐及其他各类污染食品行为,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源地的行为。
各级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联合执法检查行动。联合执法检查行动的具体参加单位可根据联合执法的目的和对象确定。各单位参加联合执法检查行动的执法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行政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政治可靠,业务精通,并相对固定。
三、加强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协调领导
执法联动工作机制作为治理“餐桌污染”执法工作的日常形式,全省23个市在2002年底前均应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各县在2003年底前应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具体方案由各市、县治理“餐桌污染”协调领导机构办公室牵头制定并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需要组织定期联合执法检查行动的市、县,由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市、县治理“餐桌污染”协调领导机构办公室协调后报市、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需要组织临时联合执法检查行动的,可由有关部门提出,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市、县治理“餐桌污染”协调领导机构办公室可根据治理“餐桌污染”工作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各有关部门进行临时性的联合执法检查。
四、落实执法工作办案经费
执法办案经费(包括污染食品的检测和处理经费)原则上由立案部门承担,各级财政应将有关部门办案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给予保证。执法办案过程中,大批量检测、销毁污染食品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追加经费补助。市、县财政应安排同级治理“餐桌污染”协调领导机构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经费补助。
五、严惩食品卫生违法行为
(一)各有关部门在查处食品卫生违法案件时,要严格依法行政,在处罚程序上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在处罚措施上应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从严从重惩处。重大执法行动可邀请我省主要新闻单位记者随行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