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治理
“餐桌污染”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闽政[2002]5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同意,现将省经贸委制订的《关于加强治理“餐桌污染”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治理“餐桌污染”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
(省经贸委)
治理“餐桌污染”执法工作是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的主要内容和重要保障,对于打击食品卫生违法行为、保护合法经营,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治理“餐桌污染”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不懈地抓好治理“餐桌污染”执法工作,有效查处食品卫生违法案件,推进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扎实、深入地开展。
一、健全和落实治理“餐桌污染”执法工作责任制
承担食品卫生行政执法职责的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三定”方案以及省政府关于治理“餐桌污染”的分工,认真查处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食品卫生违法案件。各部门应设立并公布24小时值班电话或联络电话,落实值班执法人员,遇有群众举报或有关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配合时,应立即行动,按照各自职权处理食品卫生违法案件。
在治理“餐桌污染”执法过程中,各执法部门应依法履行执法职能,不得相互推诿。若出现管辖争议,可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二、建立治理“餐桌污染”执法联动工作机制
各级参加治理“餐桌污染”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部门包括:经贸、公安、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环保、工商行政管理、渔业、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盐业等部门。
参加执法联动机制的部门接到举报时,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立即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负责通知责任部门,责任部门应立即派出执法人员负责处理;需要其它部门配合执法的,本部门应先派出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同时通知相关部门执法联动。被要求执法联动的部门接到通知后要迅速派出执法人员参加案件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