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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国有工业企业战略调整工作的意见[失效]

  3.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推进社区管理,努力实现企业管理职能和社区管理职能分开,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劣势企业退出提供相关保障。
  4.劣势企业退出成本支付首先从企业资产变现解决,企业土地资产的出让收益和出让金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可以设立劣势企业退出基金,统筹使用国有资产产权的转让收入,统一支付劣势企业退出的职工安置费用。
  5.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通知》(闽政[2001]34号),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经贸部门对企业土地的收购方案和土地收益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对企业收购、收回的土地出让后的收回资金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剩余部分并入本级“国有企业改制与破产准备金”。
  6.各级政府必须建立“国有企业改制与破产准备金”,主要用于破产和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其来源主要为:(1)财政预算安排;(2)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国有股利收入和国有股减持收入安排一块;(3)企业税后利润集中一块;(4)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土地变更用途的收入用于安置职工节余部分,以及改制企业租赁费;(5)其他来源。
  各级“国有企业改制与破产准备金”设立财政专户进行管理。
  (八)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坚定地站在国有企业改革和战略调整的前列,加强对本地区国有企业战略调整的领导,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要把战略调整中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工作的重点,切实解决实际问题,确保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企业、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明确目标,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实行目标责任制。各设区市政府负责本辖市范围内国有工业企业战略调整的实施,省属企业由省直主管部门、省控股(集团)公司负责实施,其细化目标由省经贸委分解下达。省经贸委作为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牵头部门,要适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难点、热点问题,研究制订相关政策,抓好落实。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职工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工作。省国资办负责国有资产营运公司按《公司法》要求建立母子公司体制,母公司对子公司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依法改制并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省改革开放办要积极促进国有企业进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做好组织上市工作。省财政厅要安排好社会保障资金,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做好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设区市政府、省直主管部门、省控股(集团)公司必须指定专门工作机构和人员,认真抓好方案的责任分解和组织实施工作。
  3.加强检查督促,确保方案顺利实施。各设区市政府、省直主管部门、省控股(集团)公司必须每季度向省经贸委书面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省经贸委要做好组织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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