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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8修正)

  第四十六条 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车辆必须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道路运输证》,使用统一行车路单。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规定挂放营运标志牌。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应当按规定挂放客运线路标志牌或出租标志,并在明显位置张贴票价表、车辆牌号和投诉电话号码。出租汽车还应配备经技术监督部门检查合格的计程、计费器。
  第四十七条 车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车辆安全性能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准行驶。营业性客、货车辆还应按规定接受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等性能检测。
  车辆转户或报废,应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报废车辆从事道路运输。
  第四十八条 车辆检测站是独立的、社会化的、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检测站应依法经营,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实施检测,不得为被检测车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车辆检测站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章 价格和票证

  第四十九条 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价格管理的规定制定和调整道路运输业的有关价格和收费标准,按管理分工权限报经物价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执行。
  第五十条 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使用全省统一的票证。道路运输证件、客票、货票、费用结算凭证等票证,按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部门有关规定印制、核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倒卖和转让。
  第五十一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具体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遵守《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不得重复收费和乱收费。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道路运输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营运牌证、经营范围、经营行为、运价、票证、交通规费缴纳等。
  第五十三条 检查方式可到经营单位、作业现场检查,或在征费稽查站检查。设立征费稽查站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发给检查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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