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2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六)有符合公安机关规定的管理制度;
(七)符合国家设立保安服务企业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保安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
(一)政法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从事公安工作五年以上;
(三)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四)作风正派、热爱保安服务事业。
第八条 保安服务必须由保安服务企业进行,其它任何单位建立的内部保卫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具有保安性质的活动。
第九条 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保安服务目标的安全;
(二)管理保安人员,维护保安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工作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条 保安服务企业可以从事下列服务活动:
(一)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集贸市场、金融保险机构、证券交易场所、机场、码头、车站、仓库等场所的安全守护、巡逻;
(二)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美术品及其它贵重财产和爆炸、剧毒、放射性物品、化学危险品、运输物资的守护、押运;
(三)展览、展销、产品交易和商业性文娱、体育等大型商贸活动的安全保卫;
(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人身安全保卫;
(五)产品交易及大型活动的护卫;
(六)安全技术防范咨询服务;
(七)国家规定的其它保安服务业务;
第十一条 向公众开放的营业性歌舞厅、大型网吧、桑拿按摩、洗浴场所以及宾馆、酒店等附设的娱乐服务场所,应当从保安服务公司聘请保安员,不得自建内部保安组织,私自招聘保安人员。
派往上述场所执行任务的保安人员,应至少六个月轮换一次。
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企业不得以挂靠、承包等形式转让或变相转让经营权。
公安机关不得干预保安服务公司正常的业务经营活动,并从中牟利。
第十三条 保安服务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与其服务的客户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