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废止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59号)
《山西省保安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0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刘振华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山西省保安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安服务业的管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促进保安服务业健康发展,发挥保安在经济建设和维护社会治安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安服务以及与保安服务有关的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安服务是指以保安的名义专门从事有偿安全防范服务和押运护卫服务,保护特定人身、财产安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特殊服务行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保安服务业的行业主管机关,负责对保安服务以及与保安服务有关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保安服务业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设立保安服务企业,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地)级公安机关审核,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并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保安服务企业的资质审核。
第六条 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与服务项目相应的装备;
(三)公司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章程;
(四)有二十名以上取得保安员资格证书的保安人员和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