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自治区级重点学科名单公布后,在一个月内如无异议,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正式确立发布,自治区教育厅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与自治区级重点学科所在学校签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学科建设目标任务合同书》,并开始相应的投入与建设。
六、经费
1.自治区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自治区财政专项解决,所在学校也应按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配套投入。自治区教育厅和有关高校要多渠道筹措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并积极争取国家和社会各界的支持。
2.校级优先发展学科建设经费由各校自筹解决,每个学科除常规建设、教学及管理经费外,年度投入学科建设经费应不低于20万元。
3.自治区级重点学科经费和校级优先发展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实验设备建设、学术队伍建设和学术交流等方面。
4.各校应制定相应政策,确保经费投入,并做到专款专用。
七、管理
自治区级重点学科和校级优先发展学科建设周期一般为五年。
1.自治区教育厅和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及专家委员会领导、协调自治区级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并对校级优先发展学科进行宏观指导和咨询服务。
2.区级重点学科的建设、管理等工作由所在学校组织实施,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和专家委员会要制定重点学科建设发展五年规划,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学术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条件建设和学术交流以及学科建设发展资金情况。
3.校级优先发展学科的建设管理工作主要由所在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和专家委员会负责。
4.自治区级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业务上接受自治区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和校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的指导。
学科带头人全面负责重点学科的各项建设工作,重点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及经费使用由学科带头人决定,重大事项及经费支出必须经校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论证,由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5.一个建设周期结束后,自治区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和专家委员会根据各学科建设发展的总体情况,结合自治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自治区级重点学科和校级优先发展学科进行重新遴选调整。
八、评估
1.自治区级重点学科和校级优先发展学科在每个建设年度的年终要进行自查并向自治区做出总结汇报。
2.自治区每两年对区级各重点学科进行一次评估,一个建设周期后,自治区组织全面综合性的评估验收,对完成规划情况良好,已取得阶段性建设成果的重点学科给予表彰,对建设得力,取得显著成绩和标志性成果的,可给予更大的支持;对工作进展较差,建设乏力者,区别情况,将分别给予黄牌警告,限期改进,撤消资助,直至取消其重点学科资格。
3.评估的主要内容是:检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学科建设目标任务合同书》中各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学术队伍建设情况、人才培养情况和标志性成果。
九、其他
1.本实施意见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2.本实施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各校应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相应的自治区级重点学科和校级优先发展学科建设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