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等
部门江苏省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2]1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直属单位:
省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国税局、地税局、南京海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苏省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十一月四日
江苏省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省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建设厅、
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南京海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2年3月)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要求,深入投融资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结合我省企业技术改造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含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下同)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项目备案管理。
(一)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属国家鼓励、允许和限制类项目;
(三)项目资金为企业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含国内银行贷款,不含财政预算内资金和国家主权外债资金);
(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国家规定的省级审批限额以内的技改项目:即国内投资项目,能源、交通、基础原材料工业项目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下,加工业项目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下;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需要国家综合平衡建设条件的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建设条件的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
第三条 凡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项目、列入国家和省专项计划(指国家、省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专项计划)项目以及国家与省政府规定需报批的项目,仍按国家和省规定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