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和加强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特别是县、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充分发挥其主力军作用。各地要按照“定性、定编、定员”的要求,核定机构编制,配备专业人员,严格控制非专业人员进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编制内的人员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要保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经费投入,加强农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技术更新,确保农业科技人员从事本职工作的时间。对公益性、共性关键技术的推广工作,主要由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实行免费或低价政策。农业科技机构要与农村各类服务组织、科技示范户合作,组建农工贸一体化和产供销一条龙的服务网络。农业推广机构可以自营或联营的形式,从事与其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积极引导农民、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农技推广和服务工作。大力发挥各类民办技术服务组织、群团组织的作用,使之成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和支持企业,特别是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相关农业科技的推广、示范和服务工作。政府可以安排有市场前景的开发类项目,鼓励和支持企业、农民承担。
鼓励农业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从事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以多种形式从事兼职的成果推广工作,政府可以通过项目的形式给予一定支持。
23.改革科技管理体制。农业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是农业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与新型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相适应的科学、合理、高效的管理体制,是农业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改革农业科技项目管理制度,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对重大农业科技项目实行招投标制。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和协作攻关,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项目。
改革拨款使用制度。在农业科技经费不断增加的基础上,对于不同类型的科研机构,以及不同性质的项目,分别采用全额资助、差额补助、贷款贴息、风险投入等形式给予资助。在课题经费的使用上,改革原来的使用方式,推行课题负责制、首席专家负责制和不定期审计制度。
改革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实行理事会决策制、科学委员会咨询制、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 。在用人上全面推行全员聘用制,按岗聘用,竞争上岗,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相结合,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兼职从事农业科研和开发工作。建立灵活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实行按岗、任务和业绩定酬的分配制度,探索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途径,科技人员可以技术投入和服务等形式参加二次分配。
五、建立强有力的农业科技保障体系,促进《纲要》的全面实施
24.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导、社会投入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投入体系。各级政府在增加对农业科技投入的同时,还要调动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投入农业科技,从根本上改变农业科技投入严重不足的状况。
充分发挥政府对农业科技投入的主渠道作用。各级财政对农业科技投入的增长速度要高于同级财政收入的年增长速度,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将科技三项费、科学事业费、科研基建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或基建预算。各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科技三项费占同级年度财政预算经常性支出的比例,要按《
贵州省科学技术资金投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省级财政应在2%以上,州(市、地)级财政在1%以上,县(市、区)级财政在0.5%以上。各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科技三项费要向农业科技倾斜,其占三项费总额的比例,省级应不低于40%,州(市、地)一般不低于60%。鼓励、吸引企业等社会力量增加农业科技投入。农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并应逐年增长,增长费用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