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不得毁林开垦耕地。凡属市、县人民政府越权审批的,尚未实施的不准实施,已经开垦的必须退耕还林。各级国土、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相互协调、配合,积极通过土地整理等方式,使用好存量土地,解决耕地占补平衡,禁止盲目毁林开荒。
四、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
森林法》和《
森林法实施条例》,依法审核审批征占用林地。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须征用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报批手续,领取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征用占用林地项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市、县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征用占用林地。
五、加强对采石、采矿、取土使用林地的管理,严禁乱批、滥占林地。
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我省采石场清理整治和复绿工作的通知》(粤办明电〔2002〕221号)要求,采取坚决措施,做好采石(矿)场的清理整治工作。为加大林地保护力度,在下列地域全面禁止开设采石、采矿、取土场:
(1)珠江、西江、北江、东江、韩江、漠阳江等大江、大河和大水库两侧第一重山;
(2)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公路、铁路等交通干线两旁直观可视范围;
(3)城镇和居民密集区周围可视范围内的林地;
(4)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林地;
(5)被划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
(6)林地权属不清或发生权属争议的林地;
(7)其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采区。
在上述区域开设的采石(矿)场,各市要重新进行调整和规划,并按粤办明电〔2002〕221号文件要求予以关闭和复绿。对在其他区域使用林地开设的采石、采矿、取土场,凡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的,在本通知下发后两个月之内补办;对造成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恶化的,必须限期整治,整治后仍未符合要求的,坚决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