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林地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的通知
(粤府办[2002]9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
森林法》、《
森林法实施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以及《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生态建设,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坚决制止毁林开垦、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和保护工作,正确处理保护生态与发展经济的关系,切实加强森林资源和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坚决制止毁林开垦、挖塘、采石、取土、修坟等乱占林地行为。
二、严格执行林地转为非林地面积总量控制制度,实施林地用途管制。省人民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的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规定的林地控制指标,是各市年度林地转为非林地面积控制指标,各地要严格执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每年林地转为非林地面积控制在规定的指标之内。确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增加使用林地指标的,由市政府专题报省政府审批。超指标使用林地管理办法由省林业局会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年度林地转为非林地面积控制指标,结合当地建设用地和林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统筹做好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和临时使用林地的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计划实施,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各地在安排使用征占用林地计划时,应首先保证交通、通信、电力、能源等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项目征占用林地的需要。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开垦耕地和采石、挖沙、取土以及建娱乐场所等经营性项目占用林地;严禁在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的林地上挖塘养虾;严禁使用林地兴建经营性质的公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