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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山区建设用地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支持山区建设用地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2]8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支持山区建设用地的实施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支持山区建设用地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山区发展的决定》(粤发〔2002〕13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支持山区建设用地的目标是,通过对山区建设用地实行政策倾斜,保证山区以公路、电力、水利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工业化、城镇化所需要的建设用地,确保加快山区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坚持的原则
  (一)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
 (二)坚持耕地占补平衡的原则。
 (三)优先安排和审批山区用地指标的原则。
 (四)确保山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原则。
  三、采取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改革现行征地办法。
 合理控制用地规模,注重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为支持山区发展地方经济,山区市、县可按以项目带用地的原则解决用地问题。即根据建设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分批次解决建设用地,以求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效一片,防止土地、资金的浪费,减少地方财政压力。工业用地原则上实行相对集中,可按项目落实和资金投入状况,分年度分批次征用土地,逐步推进,防止出现征而不用的现象。
 (二)提高办事效率,改进供地机制。
 1.进一步简化现行用地审批程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项目用地,涉及农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审批的,上报上级政府审批用地只需申报农地转用和征用土地手续,不需申报具体项目材料。用地材料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办理完毕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
 2.适度下放土地项目审批权。已办理农地转用和征用审批手续的用地,具体安排项目的审批权建议山区市县人民政府下放给镇,并建立相应的备案抽查制度,确保对用地情况进行有效的跟踪监督。
 3.通往山区的高速公路、铁路等重点工程项目急需用地的,在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前提下,经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其控制性工程先行开工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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