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注册登记擅自设立、经营商品交易市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 (超越经营范围的处罚)
市场经营管理者超越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市场经营管理者不履行管理职责的责任)
市场经营管理者未履行下列市场管理职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制订各项市场管理制度的;
(二)未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的。
第三十八条 (市场经营管理者不履行监督职责的责任)
市场经营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并允许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进场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经营管理者为从事违法经营的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或者采取纵容、隐瞒方式予以庇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场内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场内经营者不履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义务,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适用的例外)
法律、法规、规章对有关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部门、布局规划、设置条件和监管职能等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商业企业租赁柜台的经营行为,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