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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失效]

  第五条 (区县、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的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划和设置进行协调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商品交易市场的周边环境和秩序进行管理。
  第六条 (原则)
  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应当遵循活跃流通、方便市民和合理布局的原则,符合设置条件;重要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实行规划调控、择优授予经营权。
  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应当实行提供服务与实施管理相结合,明确经营管理者的市场管理责任。
  场内经营者在商品交易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应当信守承诺、合法经营、正当竞争,不得侵犯商品购买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

  第七条 (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条件)
  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市场选址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并达到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
  (二)有与交易的商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和配套设施;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管理资格的市场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置商品交易市场不得占用道路和绿地、林地,不得给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明显影响。
  各类商品交易市场设置的具体条件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征求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意见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划管理)
  本市对食用农产品市场等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实行规划管理。
  其他需要实行规划管理的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市场布局规划的编制)
  市场布局规划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或者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市场布局规划应当包括商品交易市场设置的数量、区域、方位、规模和功能等基本内容。
  编制市场布局规划,应当征询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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