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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十五条 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气象主管部门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已建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技术标准安装相应的防雷装置。
  第二十七条 防雷装置的安装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的技术规范,并接受气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气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防雷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九条 从事防雷装置安装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资格。
*注:本条中关于“从事防雷装置安装设计、施工、检测人员资格认证”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取消。
  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气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等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第三十一条 有关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必须使用市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或经其审查合格的气象资料。
  第三十二条 高速公路等大型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有关部门应会同气象主管部门将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纳入建设规划,加强气象安全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法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的,由气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非法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没有安装或安装不符合要求的拒不安装的,由气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再次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绝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又拒不整改的,由气象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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