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47号)
《山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0月16日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高丽
二00二年十月三十日
山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管理,确保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时效性,完善社会监督管理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并赋予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唯一、始终不变的法定标识。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组织机构公共信息卡,分别作为组织机构代码标识与公共信息的载体。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办理、应用和管理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省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准确、高效、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成立或者核准登记的组织机构,应当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第七条 组织机构应当自批准成立或者核准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一)组织机构代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登记证副本或者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组织机构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的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第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组织机构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其提供的文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公共信息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颁发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