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46号)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已经2002年10月16日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高丽
二00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程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登记备案,是指对由企业自主决策、使用自有资金、商业银行贷款或者通过市场融资投资建设的竞争性项目,取消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并以项目登记备案证明取代项目审批文件的制度。
第三条 除下列项目仍按照基本建设管理规定进行审批外,其他项目一律实行登记备案:
(一)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
(二)基础设施和自然垄断性行业的项目;
(三)政府投资的项目;
(四)机关和事业单位建设的项目;
(五)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六)国家和省规定必须进行审批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县以上发展计划部门负责项目登记备案工作;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以上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加强登记备案项目的监督检查,做好项目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公布,正确引导投资方向,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第六条 项目登记备案实行分级办理。省属项目和总投资限额以上的项目,由省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办理;其他项目由市、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办理。
项目总投资限额由省发展计划部门确定。
第七条 申请项目登记备案的企业,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应当向发展计划部门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和项目登记备案申请等资料;新增建设用地的,还应当提交用地预审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