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2]14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1号),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公安厅、教育厅、省残联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
省教育厅、省残联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康复是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提高生活质量、增强社会参与能力的重要途径。我省173万残疾人中,大多数有康复需求。省委和省政府历来十分重视残疾人康复工作,自1988年把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来,逐步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通过实施白内障复明、聋儿语言训练、精神病防治等一批重点康复工程,20多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康复机构从无到有,专业队伍由小到大,社区康复稳步推进,残疾人康复意识逐步增强,奠定了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础。但是,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滞后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各地残疾人康复工作发展不平衡,工作体系不完善,康复机构服务水平有待提高,专业技术人才匮乏,康复经费普遍短缺,多数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还得不到切实的康复服务。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我省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