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积极发展电子商务。结合“数字福建”建设,加快建设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全省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以及若干重要行业区域性电子交易示范工程。积极鼓励社会投资发展电子商务,培育发展电子商务市场,重点发展企业对企业(BtoB)的电子商务,稳步发展企业对消费者(BtoC)的电子商务。加快以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商业服务业,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提高流通企业采购、配送、营销能力。加强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维护电子商务网络安全和市场秩序。
(八)改造提升商品交易市场。加强对现有商品交易市场进行优化组合,整合、改造、搬迁一批布局不合理、消防隐患严重的市场,鼓励同类市场联合兼并,促进商品交易市场增加功能,提高档次,规范经营。积极推进批发市场的改组、改制、改造,实现批发市场的管理创新、功能创新、交易方式和结算方式创新,扩大市场的辐射范围和交易规模。加强农产品市场设施建设,重点抓好省级专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扩充信息系统和检测检疫系统等配套功能。抓好农村集贸市场和农业要素市场建设,提高规范化和特色化水平。抓好省级边贸市场建设,进一步推进边贸发展。
三、积极推进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改革和发展,强化社会公共服务
(九)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深化公共服务领域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改革,打破政府包办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的旧体制、旧模式。合理区分基本公共服务和非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将非基本公共服务推向社会,推向市场。加强和改进市场准入管理,降低准入成本,通过政策引导,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非义务教育、非基本医疗卫生、群众性文化体育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后勤服务等,加快这些非基本公共服务的产业化发展。
(十)加快事业单位改革步伐,实行分类管理,完善运营机制。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企业与事业分开、营利性机构与非营利性机构分开”的原则,做好事业单位的重新归类、规范及登记注册工作。营利性事业单位要与原挂靠的机关脱钩,加快改制为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减少直至取消政府投资和事业经费投入。非营利性机构要积极探索和引入市场机制,面向社会、面向市场提供服务。
(十一)积极推进教育中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改革和发展。大力发展民办教育,以改革创新的思路,积极引入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独立兴办或与地方政府、公办学校、科研院所等合作兴办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类民办教育学校。鼓励金融机构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各级政府可以采用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扶持民办学校。政府对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中小学,应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应按公益事业用地的有关规定予以扶持。要从法律法规上切实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民办学校享有同公办学校同等的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政策,从根本上调动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民办教育的积极性。加快建立社会力量办学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
(十二)积极推进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社会化、市场化、产业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家关于实行医疗卫生机构分类管理的有关政策,按照自愿选择和政府核定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我省现有医疗卫生机构的分类。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享受财政补助,执行政策规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享受相应的税收政策,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积极推进现有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享受财政补助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改革发展,进一步优化结构、完善功能,提高服务水平。打破垄断,创造条件积极引导社会、个人和境外的资金进入医疗服务市场,建设有一定规模和特色的民办医院。鼓励社会资本到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地区投资兴办医院,在大中城市发展具有较高水平、较大规模的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形成多种所有制并存,非营利性为主体,互相竞争,共同发展的医疗新体系。民办医院面向全社会提供各种医疗服务,依法纳入卫生行业管理范围。民办医院根据自愿和政府核定相结合原则,可以核定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人员职称评定、医保定点资格、参加学术组织及学术活动、科研课题招标等方面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享受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