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根据我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邮政、人民银行等部门都应按《通知》明确的监管职责,针对各自监督的范围,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明确监督的内容,依法规范监督行为,建立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制。同时要根据各项社会保障基金不同的性质和管理运行形态,研究制定有效的监管办法,重视事前监督和现场监督,加强对社会保障各级经办机构和管理机构的评估,预防基金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三要建立起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监督管理的联络制度,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牵头,财政、审计、邮政、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定期(每半年一次)沟通监督管理信息,协调做好社会保障基金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三、切实落实对社会保障基金全过程的监督,建立起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的机制。
在基金的管理运营环节,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和银行、社保经办机构和银行都要建立和完善正常的对帐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防止基金被挪用或流失。
在基金的征缴和支出环节,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邮政部门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社会保险金征收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的监督,建立各级社会保障基金征收和发放机构定期报送基金收支报表的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对各类社会保障基金银行帐户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发放单位及基金开户银行,要自觉接受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工作。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不提供有关资料或不能如实反映问题的机构,相关部门应视情节轻重,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各部门要相互协调,共同努力,加强社保基金监管队伍的建设,不断推进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
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邮政、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部门,都应加强基金监督管理队伍的建设,加强对基金监督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监管能力,不断提高我市的基金监管工作水平,做好我市基金监管工作。
各部门之间要相互协调,各负其责,形成合力,不断推进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努力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保障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和正常运行,维护首都的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