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劳社督发[2002]158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邮政局,各经办银行: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
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转变工作思路,实施对社会保障基金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是在我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社会保障基金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应运而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几年来,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我市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监督过程中虽未发现有严重的违规违纪问题,但由于有关政策法规还不够完善,基金监督管理制度还不健全,因此在基金监管的各个环节也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是社会保障体系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也是维护首都社会稳定的需要。因此,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工作,充分认识和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重要意义,确保基金安全。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邮政、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部门,要按照《通知》中明确的各自职能,从加强我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的角度,加强对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贯彻执行基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金发放、基金管理和运营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督。各部门要转变监督管理思路,从对社保经办机构的监督转向对社保基金的监督,从单一环节的监督转向全过程的监督,从事后监督为主转向事前、事中监督为主,以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机构和工作制度。
各部门要按《通知》要求,互相配合,加强协调,加快构建以行政监督为主体,集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和管理部门内部监督为一体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体系。
首先随着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思路的转变,为切实加强对基金全过程的监督,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要设定专人负责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监督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支出环节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向市劳动保障局报告监督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