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做好国有企业改革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

  六、企业改组过程中,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部分,新企业与职工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变更劳动合同时,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期限不构成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条件,除协商一致外,不得变更原劳动合同期限。
  七、企业实行分立、合并的,分立、合并后的企业和职工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变更劳动合同的企业法人名称。
  八、企业不得以职工不入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或拒绝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
  九、企业在改组过程中应当妥善分流安置原国有企业富余人员。新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这些人员上岗工作,并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及专项协议;上述人员不愿回企业工作,或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及专项协议协商不一致的,可由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及专项协议。
  十、改组过程中,企业依据本通知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45号)的规定,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一、企业改组前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应由重组后的企业接纳,并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十二、企业改组过程中,职工在医疗期或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且未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
  十三、企业改组后,原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由改组后的企业和工会协商确定。变更、解除原集体合同的,应当报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原集体合同解除的,改组后的企业和工会应积极创造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