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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2]48号 2002年11月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实施意见
        (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
          省教育厅、省残联 2002年10月21日)

  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重视残疾人康复工作,自1988年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来,逐步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通过实施白内障复明、肢残矫治、聋儿语训、精神病防治等一批残疾人急需的康复重点工程,使15.3万残疾人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康复。残疾人康复工作体系初步建立,康复专业队伍由小变大,康复业务领域不断拓展,残疾人康复意识逐步增强。但是,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与残疾人的迫切需求还有较大差距,特别是基层残疾人康复专业技术人才匮乏,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不高,老区、边远山区的贫困残疾人还得不到切实有效的康复服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1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步伐,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总体目标
 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方针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残疾人的基本需求为重点,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社会化工作方法,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做好康复工作的有效方式,紧紧围绕覆盖面广、时效性强、残疾人迫切需要又有可能做到的康复项目,通过实施一批康复重点工程,与推广简易、实用的康复方法相结合,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 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到2005年,实现全省城市和中等以上发达地区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70%得到康复服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达到50%。到2010年,在城市和中等以上发达地区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达到70%以上。至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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