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
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直接关系到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因此,各级政府要按照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同时,要依法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用人单位都要参加医疗保险,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稳定增长。当前扩大覆盖面的重点是国务院各部门驻陕单位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希望未参保的单位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尽快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对有缴费能力而拒绝缴费或瞒报少报、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强制缴费。
三、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解决部分参保职工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问题
各级政府要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重视大额医疗补助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的建立,改进和完善补助办法。目前,全省参加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的职工已占全部参保职工的80%,有效地缓解了大额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问题。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在全省却没有普遍建立起来,部分参保职工在一定范围内仍存在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问题。因此,各地要加大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力度,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凡有条件的,应当为本单位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有关管理办法和制度。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同时,各级政府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建立规范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必须把有限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真正用到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参保患者身上,切实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四、要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障问题,加快建立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机制
困难群体的生产、生活问题历来是党和政府关心的重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此非常重视,把解决困难群体生活保障问题摆在了非常重要的位置。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困难企业参保办法,逐步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一是对部分有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可按照适当降低单位缴费率、暂不建立个人账户的办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其职工相应的医疗待遇。单位缴费的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建立统筹基金的实际需要确定。对无力参保的困难企业职工,各级政府要抓紧研究制订社会医疗救助办法,妥善解决其医疗保障问题。社会医疗救助基金可通过当地财政支持和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二是对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资金。对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已经再就业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应继续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三是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退休职工,要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发〔2001〕70号)的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四是各地要适应就业形式多样化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可采取由个人缴费的办法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并根据缴费水平和缴费年限给予相应待遇。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职业介绍中心等劳动人事代理机构代办医疗保险的方式实现整体参保,并做好有关服务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