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陕政发[2002]58号 2002年11月18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1999年《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陕政发〔1999〕9号)颁布以来,我省各级政府统筹规划,认真实施。目前,全省10个市和杨凌示范区及107个县区全部建立起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数270.72万人,占全省应参保人数的71%。医疗保险制度运行平稳,有效地遏制了医药费过快增长的势头,保证了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全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由于全省医疗保险制度刚刚建立,各地进展还不够平衡。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重视不够,医疗保险基金收缴率偏低,医疗保险管理不够规范,部分参保职工个人负担较重,困难地区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障问题还没能很好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成效。为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必要条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基础性保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在改革的实践中,把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作为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来抓,明确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的责任,把医疗保险制度平稳有效运行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仍有少数统筹地区没有按照《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陕政发〔1999〕9号)要求,把应该参保的领导干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必须限期予以纠正。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医疗保险,要把支持、参与、关心医疗保险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确保全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要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建立医疗保险定期议事制度,及时研究和解决医疗保险制度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同时,要加快推进卫生体制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形成改革的合力,确保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