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政府价格和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根据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按月计收。对城市居民,可以户或居民人数为单位收取;对纳入城市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可以人为单位收取;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按营业面积收取;汽车、船舶、列车及飞机等交通工具可以按核定的载重吨位或座位收取;对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原则上以人为单位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工业废物垃圾处理费不得相互重复计收。具备条件的城市可以按照生活垃圾量计收垃圾处理费。对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者和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低保对象,应实行收费减免政策。垃圾处理费的具体计收办法和收费减免办法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
各设区市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计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和建设计划,加大投融资力度。逐步关闭过渡性的简易处理设施,不断提高垃圾处理水平。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要符合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发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建设标准和环境标准。
生活垃圾处理要坚持“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积极推进垃圾分类收集,鼓励废物回收和综合利用。加强先进技术的引进开发,应用高新技术,实现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再利用。
生活垃圾处理应从源头抓起,逐步由垃圾收集企业负责社区、小区、居民住宅等源头的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工作,避免多头管理,多头收费。
改革垃圾处理体制,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垃圾处理单位应实行政企、政事分开,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公开招投标制度,积极探索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多种运营方式,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城市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建立市场准入制度,通过公开招投标择优选择有资质、有能力的企业(单位)承担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通过签订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垃圾处理企业(单位)应转变经营管理体制,实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化管理,切实保证垃圾处理质量。
城市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对达不到处理标准和服务质量的,应责令其改正;对存在污染及安全隐患的垃圾处理厂应责令提出改造方案,限期整改。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垃圾处理设施周围环境质量的监测检查,对处理不达标造成二次污染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