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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城市
 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陕政发[2002]57号 2002年11月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加快我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精神,现就在全省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重要性随着我省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地城市生活垃圾数量也在迅速增加。由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投资渠道单一,缺少必要的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资金,处理设施严重不足,处理水平普遍不高,致使我省一些城市的土壤、水体、大气受到污染,给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促进垃圾处理体制改革,逐步实现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规划,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科学合理的收费管理办法,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改善投融资环境,多方吸引资金(包括私营企业资金)投入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最终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垃圾处理机制,切实解决当前垃圾处理能力不足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范围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全省县城以上城市(含县城)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制定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和计费办法
 按照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要求,环卫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和税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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