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教师
资格认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费[2002]222号 2002年11月6日)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的复函》(财综[2002]4号)和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在对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进行认定时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其中,对在职教师、离(退)休教师、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教师资格认定以及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对本校任职人员和拟聘人员进行的教师资格认定,不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
二、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为:240元/人。
三、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培训必须采取个人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培训并收费。培训费由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按照培训时间和鄂价费字[1998]440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具体核定。按规定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考试的教师每门课加收25元。
四、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向认定为教师资格的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时,收取证书工本费每证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