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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分流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四川省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分流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2年11月7日 川委办[2002]30号)


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分流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工作关系到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关系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四川省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分流指导意见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川委发[2002]17号),现就我省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基层政权建设的需要,有利于理顺体制,精简人员,进一步减轻财政负担和农民负担,促进人才的优化配置,使分流人员尽可能各尽所能、各得其所,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政策措施
  (一)乡镇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或成建制转为企业的,其在职在岗的工作人员全部随同划转。其中原由财政安排经费的,转为经费自筹后,在3年过渡期内,由同级财政按划转的人数及其原工资标准补助人头经费。
  (二)鼓励财政拨款的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往经费自筹事业单位或企业工作,在3年过渡期内,由同级财政按其原工资标准补助给用人单位人头经费。
  (三)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去公职,由原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辞职费,每满1年发给本人1个月的基本工资,最高不得超过36个月的基本工资。对连续工龄不满12年的,发给本人12个月的基本工资。
  (四)辞职的乡镇事业单位人员,领办、创办经济实体,兴办各类示范基地和农业产业化园区,享受《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县乡机关分流人员兴办实体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意见》(川人发[2001]17号)规定的10条优惠政策。乡镇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兴办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所取得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按政策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鼓励乡镇事业单位中年轻、有一定文化和农村基层工作经验的人员与单位解除相应关系,到村社任职,由原单位按第(三)条标准一次性发给辞职费。在村社任职期间按当地有关规定领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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