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资源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适用税额明细表》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资源税未列举
 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适用税额明细表》的通知
 (渝府[2002]168号 2002年10月14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重庆市资源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适用税额明细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税局负责解释。原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资源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适用税额明细表>的通知》(重府发〔1997〕70号)同时废止。

                        二00二年十月十四日

         重庆市资源税“未列举名称的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适用税额明细表


税 目      税 额(元)   课税数量单位 
方解石      1.00        吨 
粘 土      0.80-1.00     吨 
页 岩      0.35        吨 
煤矸石      0.20        吨 
砂 岩      0.50-1.00     吨 
河 砂      0.50-1.00     吨 
鹅卵石      0.50-1.00     吨 
矽石(五氧化二硅)2.00        吨 
天青石      2.50        吨 
钾 土      1.00        吨 
铝钒土      0.50        吨 
磷锶矿      3.00        吨 
冰洲石      3.00        吨 
芒 硝      1.00        吨 
汞 矿      1.00        吨 
稀土矿      2.00        吨 
矿泉水      2.00-3.00     吨 
地下水(温泉水) 0.50        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