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资源税未列举
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适用税额明细表》的通知
(渝府[2002]168号 2002年10月14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重庆市资源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适用税额明细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税局负责解释。原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资源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适用税额明细表>的通知》(重府发〔1997〕70号)同时废止。
二00二年十月十四日
重庆市资源税“未列举名称的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适用税额明细表
税 目 税 额(元) 课税数量单位
方解石 1.00 吨
粘 土 0.80-1.00 吨
页 岩 0.35 吨
煤矸石 0.20 吨
砂 岩 0.50-1.00 吨
河 砂 0.50-1.00 吨
鹅卵石 0.50-1.00 吨
矽石(五氧化二硅)2.00 吨
天青石 2.50 吨
钾 土 1.00 吨
铝钒土 0.50 吨
磷锶矿 3.00 吨
冰洲石 3.00 吨
芒 硝 1.00 吨
汞 矿 1.00 吨
稀土矿 2.00 吨
矿泉水 2.00-3.00 吨
地下水(温泉水) 0.50 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