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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鉴定标准的通知

  三、容貌毁损:面容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本标准采用全面部和4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办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
  四、张口度判定及测量方法。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正常张口度:张口时上述3指可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相当于4.5cm左右)。张口困难Ⅰ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cm左右)。张口度困难Ⅱ: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当于1.7cm左右)。张口困难Ⅲ度: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完全不能张口:牙关紧闭。

附表一:



┌───────────┬───────┬────────┬─────┐
│           │Ⅰ级     │Ⅱ级      │Ⅲ级   │
├───────────┼───────┼────────┼─────┤
│胆红素(μmol/L)   │≤34     │35~51     │≥ 52   │
├───────────┼───────┼────────┼─────┤
│血清白蛋白(g/L)   │≥35     │31~34     │≤30   │
├───────────┼───────┼────────┼─────┤
│凝血酶原活动度    │>70%    │70%~61%   │60%~40%│
├───────────┼───────┼────────┼─────┤
│腹水         │无      │少量      │顽固性  │
├───────────┼───────┼────────┼─────┤
│肝性脑病       │无      │1~2级     │3~4级  │
├───────────┼───────┼────────┼─────┤
│谷丙转氨酶      │供参考    │供参考     │供参考  │
└───────────┴───────┴────────┴─────┘

附表二:



┌────┬────┬─────┬──────┬─────┬──────┬─────┐
│    │肺活量VC│第一秒用力│ 一秒率  │血氧饱和度│血氧分压  │二氧化碳分│
│    │或最大通│ 通气量 │FEV1.0/FVC │SaO2(%)│(毫米汞柱)│压(毫米汞│
│    │气量MVV │ FEV10  │  %   │     │ PaO2   │柱)PaCO2 │
│    │实/预%│     │      │     │ (mmHg) │ (mmHg)│
├────┼────┼─────┼──────┼─────┼──────┼─────┤
│基本正常│>80  │>70   │>70    │>94   │>87    │35~45  │
├────┼────┼─────┼──────┼─────┼──────┼─────┤
│轻度减退│80~71 │70~61  │70~61   │>94   │>87    │35~45  │
├────┼────┼─────┼──────┼─────┼──────┼─────┤
│显著减退│70~51 │60~41  │60~41   │93~90  │87~75   │45~50  │
├────┼────┼─────┼──────┼─────┼──────┼─────┤
│严重减退│50~21 │≤40   │≤40    │89~80  │74~60   │45~50  │
├────┼────┼─────┼──────┼─────┼──────┼─────┤
│呼吸衰竭│≤20  │     │      │<80   │<60    │≥50   │
└────┴────┴─────┴──────┴─────┴──────┴─────┘

表一       智能障碍程度划分表




┌──────┬──┬───────┬───────────────────┐
│级别    │分度│IQ值     │症状特征与适应能力          │
├──────┼──┼───────┼───────────────────┤
│一级智力残疾│极重│20或25以下  │(1)社会功能完全丧失,不会逃避危险; │
│      │度 │       │(2)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小便失禁;  │
│      │  │       │(3)言语功能丧失;(4)不能识别亲人 │
│      │  │       │及周围环境。             │
├──────┼──┼───────┼───────────────────┤
│二级智力残疾│重度│20~34或25~39│(1)表现显著的运动损害或其他相关的  │
│      │  │       │缺陷,不会计算,不能学习和劳动;(2) │
│      │  │       │生活不能自理;(3)言语功能严重受损, │
│      │  │       │年长后仅能学会简单语言,不能进行有效 │
│      │  │       │的语言交流。             │
├──────┼──┼───────┼───────────────────┤
│三级智力残疾│中度│35~49或40~54│(1)不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可进行个  │
│      │  │       │位数的加、减法计算;可从事简单劳动, │
│      │  │       │但质量差、效率低;(2)可学会自理简  │
│      │  │       │单生活,但需督促、帮助;(3)可掌握  │
│      │  │       │简单生活用语,但词汇贫乏,发音含糊  │
│      │  │       │不清。                │
├──────┼──┼───────┼───────────────────┤
│四级智力残疾│轻度│50~69或55~75│(1)学习成绩差(在普通学校中学习时  │
│      │  │       │常不及格或留级)或上作能力差(只能完 │
│      │  │       │成较简单的手工劳动);(2)能自理生  │
│      │  │       │活;(3)无明显言语障碍,但对语言的理 │
│      │  │       │解和使用能力有不同程度的延迟。抽象思 │
│      │  │       │维较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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