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某些目前无客观检测手段的症状和体征,如肌力、感觉障碍、腰痛等,为确保其客观性可采取进行社会调查。
第一类:内科
一、心血管
(一)各种器质性心脏病系指先天性的或后天性的造成有器质性损害的各种心脏疾病,例如:动脉导管未闭,室间隔缺损,房间隔缺损,肺动脉瓣狭窄,主动脉瓣狭窄,法乐三联症,法乐四联症,艾森门格综合征,马凡综合征,主动脉缩窄,心脏瓣膜病,梅毒性心脏病,高血压心脏病,冠心病,心肌病,心肌炎,心包疾病及其他心脏疾病。
(二)心脏功能分级标准:
Ⅰ级:一般的体力活动并不产生疲乏、呼吸困难及心悸。
Ⅱ级:休息时无不适症状,但一般体力活动可产生疲乏、呼吸困难及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Ⅲ级:休息时无不适症状,轻微的体力活动即可产生疲乏、呼吸困难及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Ⅳ级:在休息时已有疲乏、呼吸困难及心悸或心力衰竭、心绞痛症状,任何体力活动均可加重症状。
(三)心电图显示心肌缺血指心电图上有ST段缺血符合阳性标准改变可以伴有或不伴有T波改变,或单独T波改变必须符合原发性呈“冠状T波”改变。
(四)单纯高血压病不能作为丧失工作能力的依据,高血压病合并心、脑、肾及大动脉器质性病变者按相应脏器功能损害程度给予鉴定。
二、泌尿、内分泌
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判定标准:
(一)血浆皮质醇早上8时<5mg/100ml。
(二)尿中皮质醇<5mg/24小时。
(三)代谢和内分泌疾病,出现功能不全时按相应脏器功能判定标准鉴定。
(四)单纯性糖尿病、甲亢、甲减不属丧失工作能力范围,其所造成的脏器损害由相应学科鉴定。
三、消化
(一)消化系统疾病的鉴定需有近期B超、肝功能、消化道钡餐、胃镜、肠镜等相关检查资料。
(二)肝功能分级标准(见附表一)
四、呼吸
(一)呼吸功能障碍的判断根据临床表现、正侧位胸片检查、呼吸功能测定、血气分析等综合判断。
(二)当呼吸功能测定与临床症状不相符时,以血气分析结果为准。
(三)肺功能损伤的分级(见附表二)
五、血液
血液病必须提供可靠病史资料,并有指定医院相应的实验室检查。
第二类:神经科
一、引起肢体瘫痪的各种神经系统疾病,原则上须经半年以上(含半年)系统治疗。
二、植物状态是昏迷后遗留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
(一)认知活动丧失;
(二)不会说话;也不理解他人语言;
(三)不能随意运动,但对刺激可有屈曲逃避反应;
(四)觉醒时睁眼,眼球无目的地游动;
(五)主动饮食能力丧失,但可有吞咽或咀嚼动作;
(六)大小便失禁;
(七)脑电图可呈平坦或有不同节律及波幅的脑电活动。
三、去皮层状态是双侧大脑广泛损害造成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
(一)睁眼昏迷,保持觉醒与睡眠的周期节律,觉醒时睁眼凝视或双目无目的地游动,其实对自身及周围环境一无所知;
(二)缺乏有目的运动,但可有咀嚼、吞咽动作和对刺激的逃避动作,常可引出双侧病理反射;
(三)去皮层强直,即前臂屈曲、上臂内收,下肢伸直、四肢腱反射亢进;
(四)植物神经障碍;可因身体内外不同原因的刺激而诱发瞳孔散大、大汗和呼吸、脉搏的改变。
四、失语是一种病灶性皮层功能障碍,是在没有精神障碍、感觉缺失和肌肉瘫痪的条件下;患者失去用言语或文字去理解和思维表达能力,前者为感觉性失语,后者为运动性失语,二者兼而有之则为混合性失语。
五、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障碍、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3度:
(一)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和穿衣等日常生活活动,需由他人护理。或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二)中度运动障碍:完成上述日常生活活动虽有一定困难,基本可以自理,但不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