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骨盆骨折在骨、关节方面遗有运动功能障碍(如骶髂关节脱位或髋关节中央性脱位等);或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遗有尿道狭窄和尿路感染久治不愈。
(五)双手掌指关节强直,不能完成抓握动作。
(六)肩、肘、腕关节两个以上功能完全丧失,双髋或双膝关节或两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七)一侧髋关节解脱。
(八)双足、双踝关节畸形伴功能严重障碍,无自主移动能力。
(九)利手肘关节以下、非利手肘关节以上截肢。
(十)双踝关节以上截肢。
二、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各种原因造成脊柱关节生理弯曲部分消失,全部脊柱功能中度障碍,活动范围丧失>50%。
(二)椎管狭窄症经手术治疗不能恢复,造成单肢体功能中度障碍,肌力3级以下(含3级),经电生理证实。
(三)双手功能大部分丧失(虽有抓握动作,但不能承担本职工作)。
(四)一侧肩、肘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单膝关节强直;髋关节功能障碍程度>50%,有自主移动能力;单足或单踝关节功能完全障碍,有自主移动能力。
(五)一侧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
(六)非利手肘关节以下截肢。
三、部分丧失工作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有颈、胸、腰椎脊椎炎病史,但脊柱关节间隙、生理弯曲存在,脊柱功能轻度受影响,活动范围丧失>30%。
(二)椎管狭窄症经手术治疗后,仍有肢体活动轻度障碍,单肢肌力4级,经电生理证实。
(三)单手部分丧失功能。
(四)一侧腕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单足或单踝关节功能障碍>50%,有自主移动能力;单髋或单膝关节功能不全,障碍>30%。
(五)严重骨质疏松症(需进行骨矿测定)。
第六类:妇科
一、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妇科恶性肿瘤按外科第一条鉴定。
(二)复杂性尿瘘。
二、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严重尿失禁。
(二)重度子宫内膜异位症(经腹腔镜或剖腹探查证实)。
(三)重度子宫脱垂或直肠、膀胱膨出。
三、部分丧失工作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慢性盆腔炎。
(二)卵巢功能丧失,长期依赖药物维持生理功能。
第七类:眼科
一、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1眼有或无光感(或无眼球),另1眼矫正视力≤0.3。
(二)1眼矫正视力≤0.05,另1眼矫正视力≤0.2。
(三)双眼矫正视力≤0.1。
(四)1眼矫正视力≤0.1,另1眼视野最大直径≤20°(或半径≤10°)。
二、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1眼有或无光感(或无眼球),另1眼矫正视力≤0.4。
(二)1眼矫正视力≤0.1,另1眼矫正视力≤0.3。
(三)双眼矫正视力≤0.2。
(四)1眼矫正视力≤0.2,另1眼视野最大直径≤30°(或半径≤15°)。
三、部分丧失工作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1眼有或无光感(或无眼球),另1眼矫正视力≤0.5。
(二)1眼矫正视力≤0.2,另1眼矫正视力≤0.4。
(三)双眼矫正视力≤0.3。
(四)1眼矫正视力≤0.3,另1眼视野最大直径≤30°(或半径≤15°)。
第八类:耳鼻咽喉科
一、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耳鼻咽喉恶性肿瘤,有颅底骨质破坏或有远处器官转移。
(二)因各种原因所致咽喉或气管疤痕、粘连、狭窄,经气管切开后无法拔管,需终身带管并伴有语言或精神障碍。
(三)各种原因引起的终身平衡障碍,生活不能自理者。
(四)喉癌、喉咽癌不能手术治疗,对吞咽及语言等生理功能产生严重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