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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鉴定标准的通知

  (四)骨盆骨折在骨、关节方面遗有运动功能障碍(如骶髂关节脱位或髋关节中央性脱位等);或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遗有尿道狭窄和尿路感染久治不愈。
  (五)双手掌指关节强直,不能完成抓握动作。
  (六)肩、肘、腕关节两个以上功能完全丧失,双髋或双膝关节或两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七)一侧髋关节解脱。
  (八)双足、双踝关节畸形伴功能严重障碍,无自主移动能力。
  (九)利手肘关节以下、非利手肘关节以上截肢。
  (十)双踝关节以上截肢。
  二、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各种原因造成脊柱关节生理弯曲部分消失,全部脊柱功能中度障碍,活动范围丧失>50%。
  (二)椎管狭窄症经手术治疗不能恢复,造成单肢体功能中度障碍,肌力3级以下(含3级),经电生理证实。
  (三)双手功能大部分丧失(虽有抓握动作,但不能承担本职工作)。
  (四)一侧肩、肘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单膝关节强直;髋关节功能障碍程度>50%,有自主移动能力;单足或单踝关节功能完全障碍,有自主移动能力。
  (五)一侧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
  (六)非利手肘关节以下截肢。
  三、部分丧失工作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有颈、胸、腰椎脊椎炎病史,但脊柱关节间隙、生理弯曲存在,脊柱功能轻度受影响,活动范围丧失>30%。
  (二)椎管狭窄症经手术治疗后,仍有肢体活动轻度障碍,单肢肌力4级,经电生理证实。
  (三)单手部分丧失功能。
  (四)一侧腕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单足或单踝关节功能障碍>50%,有自主移动能力;单髋或单膝关节功能不全,障碍>30%。
  (五)严重骨质疏松症(需进行骨矿测定)。

第六类:妇科

  一、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妇科恶性肿瘤按外科第一条鉴定。
  (二)复杂性尿瘘。
  二、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严重尿失禁。
  (二)重度子宫内膜异位症(经腹腔镜或剖腹探查证实)。
  (三)重度子宫脱垂或直肠、膀胱膨出。
  三、部分丧失工作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慢性盆腔炎。
  (二)卵巢功能丧失,长期依赖药物维持生理功能。

第七类:眼科

  一、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1眼有或无光感(或无眼球),另1眼矫正视力≤0.3。
  (二)1眼矫正视力≤0.05,另1眼矫正视力≤0.2。
  (三)双眼矫正视力≤0.1。
  (四)1眼矫正视力≤0.1,另1眼视野最大直径≤20°(或半径≤10°)。
  二、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1眼有或无光感(或无眼球),另1眼矫正视力≤0.4。
  (二)1眼矫正视力≤0.1,另1眼矫正视力≤0.3。
  (三)双眼矫正视力≤0.2。
  (四)1眼矫正视力≤0.2,另1眼视野最大直径≤30°(或半径≤15°)。
  三、部分丧失工作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1眼有或无光感(或无眼球),另1眼矫正视力≤0.5。
  (二)1眼矫正视力≤0.2,另1眼矫正视力≤0.4。
  (三)双眼矫正视力≤0.3。
  (四)1眼矫正视力≤0.3,另1眼视野最大直径≤30°(或半径≤15°)。

第八类:耳鼻咽喉科

  一、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耳鼻咽喉恶性肿瘤,有颅底骨质破坏或有远处器官转移。
  (二)因各种原因所致咽喉或气管疤痕、粘连、狭窄,经气管切开后无法拔管,需终身带管并伴有语言或精神障碍。
  (三)各种原因引起的终身平衡障碍,生活不能自理者。
  (四)喉癌、喉咽癌不能手术治疗,对吞咽及语言等生理功能产生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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